破解服装制造商的“生死劫”
作者:戴晓东
2008年,对中国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,对中国的服装企业来说是要渡“生死劫”的一年。“今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业倒闭或转移。”这是,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5月4日在广州举行的亚澳论坛上发布的调查数据。而长三角、山东半岛、福建省等几个纺织、服装、鞋帽企业密集的地区,境况也差不多。
一、服装企业面临的“劫波”
1、人民币持续升值。人民币对美元已经进入了6元时期,一方面,我国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大幅度降低,服装定单向东南亚快速转移;另一方面,做外贸订单的经营风险加剧,因为国际订单更希望以美元结算,汇率风险直接转嫁到国内服装企业头上;
2、劳动合同法实施。新颁布实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使企业用工成本提升,特别是以劳动密集为特征的服装制造企业,保险缴纳、加班限制等,使企业人工成本暴涨。
3、国际消费呈疲态。美国次级贷问题危及欧美各国,导致欧美各国经济停滞、甚至倒退,消费需求大幅度萎缩,特别是中高档需求,降低了国际定单的总数量、总额度,提升了国际订单客户的“话语权”。
4、生产成本上升。石油价格上升,使得相当一部分面料成本大幅度提高,并带动其他替代性产品的价格提升,如:粘胶短纤维的价格在3月份一度达到24000元以上一吨,与去年价格相比翻了一倍左右。应对通货膨胀影响,全国各地都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,薪酬增长进一步提升生产成本。
5、国内购买力下降。国内CPI持续走高,2008年上半年达7.9%,人民生活成本上升,使得购买力下降;大量企业倒闭、减员,使得就业率下降,影响人民实际收入提高,进一步拉低购买力;证券、期货等投资品种收益下降,也将制约、理性化人民消费。购买力下降,在“衣、食、住、行”四大生活原素里,“衣”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。
6、其他的劫难还很多。比如:出口退税逐步减弱,进一步降低了纺织服装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;国内订单不均衡、回款率和速度差也是困扰纺织服装企业的又一难题;本行业整体素质低、经营能力弱、规避风险的能力不足也是一大痛苦。
二、破解之法
1、套期保值规避汇率风险。美元贬值、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是造成国内服装企业订单下滑的因素之一,造成的结果是制造商、采购商两头害怕,一头不敢接单,一头难于下单。双方会在结算币种、结算汇率上面耗费大量精力,最终还可能难以达成妥协。如果两方能够选择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,规避掉汇率风险,则可以把这一谈判难题解决掉。而国内、国际的期货公司就可以帮助合同双方解决这一问题,并且在国际市场上有先例。
2007年6月15日,一家日本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服装,以当时汇率计算日本公司可以获得5%的利润,但是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“美国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将1000万美元货款支付给日本公司”。为了规避汇率风险,日本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的同时做套期保值交易,于货币市场买进与1000万美元等值的9月份日元期货和约。此后日元持续升值,到9月14日日本公司收到美国公司货款时日元升值幅度达6%,于是日本公司在收到美国公司货款的同时,把期货市场上的日元头寸平仓,保住了利润。
2、与国内企业开展战略合作。服装制造商要关注国内市场,寻求为内企业做贴牌加工。以补充国际订单不足的问题。
制造商愿意做国际订单的原因:一是,国际订单一般数量比较大;二是,回款一般比较及时。而国内订的则刚好相反。其实,国内服装品牌运营商,在做贴牌生产时也有其痛苦:第一,货品货期不能保证,影响销售周期,造成库存;第二,销售困难和库存造成品牌企业资金困难;第三,品牌企业资金困难,难于给服装制造商回款;第四,服装制造企业更不能保证品牌企业产品生产。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“怪圈”。

如果双方能够互相支持,形成互信、互谅、互助、默契的战略联盟关系,那么就可以破解掉这个“怪圈”。比如:2008年4月份,浙江温州的摩高服饰有限公司就召开供应商战略合作大会,与面辅料供应商、服装制造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,开展战略合作,得到了供应链上企业的大力支持。摩高公司保证供应商、制造商的均衡订单、及时回款;供应商、制造商保证摩高公司的货期和质量。目前,摩高产品的货期准时率、产品质量有了大幅度提高。
3、更新改造设备以降低人工成本。新技术、新设备的应用,对于提高效率、降低人工成本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,笔者曾到广东中山市的一些服装企业调研,有一家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坎溪村工业区的公司----飞奴服装厂,他们把所有的设备都更换成新设备。一是,降低了用电量,大约可节约1/3左右;二是用线损耗大幅度下降;三是,不再需要剪线工;四是,设备不会有油污沾到服装上,减少了清洗、整型的程序和人工。
4、建议国家重新解释劳动合同法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,提高人民普遍的幸福指数。但是,目前有事得其返的现象。
首先,中国的劳动力仍然是比较富裕的,甚至是供大于求,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,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,得到的结果却是“两败俱伤”。雇主方:成本大幅度上升,劳动成本提高了,要想办法“减员增效”,再困难就要关门倒闭。雇员方:企业减员,就业率下降;企业关闭,直接就失业了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,实际上有“竭泽而渔”的后果。
第二,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实施,配套措施并没有跟上,如:劳动者的保险跨地域转移非常困难,对于流动性大的行业、企业和个人,劳动者不愿意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缴纳保险,而企业受这个法律约束,又必须“扣出来、交上去”。劳动者不买账,企业负担重。并没有起到社会保障的目的。
那么,如果我们:一方面,积极准备条件,使得保险管理工作能够支持劳动者的流动;另一方面,以提倡实施为主,暂缓强制实施,给企业、劳动者一个准备时间,具有重要意义。还有,重新解释劳动者劳动的“临时性、暂时性”,也可以给流动性强的劳动者和企业松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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